互毆

互毆和傷害罪

開車與一名計程車司機發生口角.於是我下車與他理論

一氣下我先拉扯對方上衣

後來兩人都有動手.之後到警局做筆錄

對方堅持不和解

後來雙方都有去驗傷(雙方都一點小傷)互告對方傷害問題1:我想請問簡易庭傳票來時

為什麼傳票上我是被告

這樣    代表警察沒幫我提告他嗎??要怎確定我有對他提告訴 問題2:當時他車上有載客人

開簡易庭時有出來幫他做證

說是    我先動手

對我會很不利嗎??但檢察官是一直勸說合解.   之後案件送去調委會問題3:調委會也沒談成

對方堅持提告.現在就等法院通知做判    決.想請問

如上述內容

互毆罪或傷害罪哪個罪名會成立    兩者後續要承擔什麼後果..
※龍專家回答︰ BMW 你好!

~ ~ ●開車與一名計程車司機發生口角.於是我下車與他理論

一氣下我先拉扯對方上衣

後來兩人都有動手.之後到警局做筆錄

對方堅持不和解

後來雙方都有去驗傷(雙方都一點小傷)互告對方傷害●問題1:我想請問簡易庭傳票來時

為什麼傳票上我是被告

這樣    代表警察沒幫我提告他嗎??要怎確定我有對他提告訴 ※龍專家回答︰互告就是雙方都是被告。

我相信對方的傳票上也是一樣是寫著被告。

●問題2:當時他車上有載客人

開簡易庭時有出來幫他做證

說是     我先動手

對我會很不利嗎??但檢察官是一直勸說合解.之後案件送去調委會 ※龍專家回答︰其實互告傷害之案件

在雙方都有提告的狀況下

對雙方來說都是不利的

雙方都雖也不認輸

最後的判決

大部分是徒刑4個月

可以易科罰金折算(每日1000元)等於12萬

雙方都處罰˙ 雙方都是吃虧者

除非有一方的傷害較重或者一方為累犯

才有可能會有不一樣的判決˙要是一方傷害另一方的傷害

一般法官的判決會不一樣

大約被判決徒刑一年左右˙ ●問題3:調委會也沒談成

對方堅持提告.現在就等法院通知做判     決.想請問

如上述內容

互毆罪或傷害罪哪個罪名會成立兩者後續要承擔什麼後果.. ※龍專家回答︰只要你有提出傷害告訴

我敢百分之百給你保證應當是互毆傷害的案件˙ ------------------------------------------------------ 不過問題是我還沒搞清楚你目前案件是還在偵查庭

還是法院審理呢? 要是還在檢察官偵查庭

那還好

還沒和解還沒有關係˙ 等他起訴

雙方都會在上法院審理

在法院還沒有判決之前

雙方都會被起訴

起訴書中會說明

以公訴傷害罪論處三年以下徒刑

是以刑法第277條所規定起訴˙事實上結論還是在於法官

互毆傷害跟一般傷害他人的判決絕對是會一樣的˙ -------------------------------------------------------------- 等到法官開審理庭之時

最好雙方在這個時候能提出和解

不然互毆傷害

法官認為無其他證據可查

有可能只開一次庭就會判決˙ 等到公訴傷害罪判決雙方想在和解

也沒辦法改變刑事責任了˙ ----------------------------------------------------------------- 這裡有一件案例

我保證是我幫處理解決此案件的˙ 被告被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起訴

論處三年以下徒刑˙ 臺灣刑事判決 91年度易字第1551號傷害案件

你可以查證裁判書看看˙將(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51號 填入以下網址˙ 法源法律網--裁判書查詢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login=0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

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 也可以查證此發問者互毆處理方法。

阿小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0610677 此案件我還在追蹤中

方法不便在此公開說明

防止被檢舉刪文。


1. 在法理上

互毆行為

乃基於當事人雙方之互相侵害意思

若雙方都無法證明誰先動手的話

兩人都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阻卻違法

這種情形下

基本上法官會儘量叫雙方和解

以民事解決2. 回答你問題1 為什麼傳票上你是被告: 因為他車上有載客人

開簡易庭時有出來幫他做證

說是你先動手的意思就是他有證人證明你先動手

這時候就不是互歐了

對方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了

所謂正當防衛了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他有證人證明他是正當防衛

因為他沒先動手

你先動手

對他而言是正當防衛

所以對你較不利要怎確定我有對他提告訴:去法院去查就知道了問題2:對我會很不利嗎?? 沒錯

對你很不利

問題3:調委會也沒談成

對方堅持提告.現在就等法院通知做判決: 因為調委會也沒談成沒和解

對方堅持提告

所以你很可能會輸官司

被判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是法定刑沒前科吧

若是法官在裁判的時候

會判輕一點

宣告你二年以下徒刑

拘役或罰金宣告

又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 宣告你二年以下徒刑

拘役或罰金宣告

又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

就讓你緩刑了若罪刑成立

你還有民事要賠償對方

看對方要多少錢了

你若不服

可以找民事法官幫你裁決建議你要跟趕快跟對方和解啦

不要上法院

對你很不利

他有證人還有下次不要那麼衝動要打人

先打人就是不對互毆是雙方都有動手

而且無法證明誰先動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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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

及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 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依同法第二百 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乙○○具狀撤回告訴

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我不了解龍專家大大的說明.....在版大此案中

版大的對方巳有證人作證是版大先出手的

而且版大自己也承認是他先動手抓對方上衣

如果是我遭遇到對方這種行為

我會認為對方巳對我採取了攻擊

這樣我正當防衞自己不行嗎?在正當防衞自己的情形下

難免雙方都會掛彩

這樣是故意傷害對方嗎?那刑法第23條的正當防衞又是如何呢?
而大大的案例舉例

並無這個案例的前因及事件經過敍述

只有判決情形

而這個案例是否就是兩造都無證據正當防衛

兩造互告傷害的例子

和版大的情形有不同

因對版大不利的地方就是他沒證人啊那萬一最後法官認為對方是正當防衞又是如何呢這只是我的看法

並不是要說版大不好

版大您莫介意

凡事小心一點較好

您不妨去法院的免費諮詢處詢問

也是一個方式
互毆...沒有先動手跟後動手....都是屬於互毆....我上面那見案子...有一方沒動手...被打昏了送去耕新醫院住院....還被對方告....對方有人證跟請有律師......
有一天.....我遇到被打昏被告出院時.......跟我說出...這段事情....我當然挺身而出幫你解決....還讓對方心服口服...賠償...被打昏了....10萬之後.....法官審理中....出庭一次之後....私下達成和解....再把和解送給法院....雙方撤回告訴....可以查證此案件看看...上面就是該案件起訴後得案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號)

經法官審理的案號91年度易字第1551號...歡迎查證或參考....
打人的有人證...也請律師辯護.....和解的案件...當然法院不會在提出...前因及事件經過敍述...假如你有興趣...可以來信...我可以調出...訴訟狀給你求證...如有假造...當然本人應負偽造為書之罪...所以我會保留案號以供查證跟不實...可以提出對我的控告...當事人的名字跟地址...我會蓋掉部分......其他一自不改完全寄給你核對...
●問題:到時當庭談合解

本案就結束了吧!! -------------------------------------------回答︰當庭談合解

也是可以的。

庭外談合解

也是可以的。


案例︰以91年度易字第1551號傷害案件來說是在起訴之後...雙方被起訴為被告...打人的跟被打的通通都是被告...到法官審理一次之後...被打又被告的一方...提出非常有利的證據....讓對律師心服...願意賠償...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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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3260236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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