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分局

警示帳戶 - 可以不以理會嗎?

個人因移失A銀行帳簿跟金融卡

日前接到銀行通知已被列為警示帳戶.昨天去台北聯徵中心申請資料

其資料說明:接獲台北市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

報案人通報開戶人疑涉詐欺案件應予設定警示!為何一直都沒有接到文林派出所的報案通知呢?因為我住高雄

請問有辦法在當地辦理清除警示帳戶嗎?如果都不以理會

其他銀行的帳戶是否還可以使用?若過了五年追溯期

警示帳戶是否會自動消失?感謝大家的回答!
朋友~!

您好~!

一:個人因移失A銀行帳簿跟金融卡

日前接到銀行通知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答:會設為警示帳戶表示有受害者錢被騙了

受害者向他住家管轄的警局報案

而會到戶頭則是您的戶頭

所以警方接受此案

便趕緊將您的戶頭設為警示帳戶

以免更多受害人錢轉到此帳戶

且會設警示帳戶是保障受害者錢被領走

而警示帳號已凍結了可以保住受害者被騙的款項且順利領回。

二:昨天去台北聯徵中心申請資料

其資料說明:接獲台北市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

報案人通報開戶人疑涉詐欺案件應予設定警示!答:只要一旦被設為警示帳戶

金融聯徵也會刊上紀錄

您的戶頭已暫時信用破產

要等警方與銀行提出公文將公文提供金融聯徵

您的戶頭才會解除與使用。

如您一天沒解決與消除

您找工作會很麻煩

且五年內都不能開戶

做的工作都只能做領現與您還不能存錢與領錢。

三:為何一直都沒有接到文林派出所的報案通知呢?因為我住高雄

請問有辦法在當地辦理清除警示帳戶嗎?答:無法在當地的警局消除警示帳戶

因報案地點是在台北市的士林(文林派出所)所以您必須去台北市的文林派出所解除警示帳戶

與跟警察拿公文與請警員送公文去出事的戶頭

銀行看到警員送來的公文與法院送來的公文

銀行才會將您的帳戶解除。

因為被騙的受害者是住台北市士林區

所以受害者的管轄警局就是士林的文林派出所

所以您必須去一趟台北市的警察局。

四:如果都不以理會

其他銀行的帳戶是否還可以使用?若過了五年追溯期

警示帳戶是否會自動消失?答:如您都不理會的話

您其他帳戶都不能用

更不能開戶

且您的工作也會影響到

無法薪轉

存錢

領錢

投資基金。

即使五年過了璟是帳戶依然在

且您要跟銀行辦車貸

房貸

信用卡

現金卡

甚至所有的業務

全部42家銀行都沒人會承辦您的案子

如您都不去處裡掉

銀行會更認為您是詐騙集團的成員

所以勸您還是去解除吧。

參考資料 警示帳戶一定要解除
1.1.〔警示帳戶〕.一旦被判有罪嫌?你一生中可能無法開戶存款簿.〔警示帳戶〕.銀行的聯徵中心不會讓你過關的?你一生中可能.找[工作]領[現金.....]存款簿就業會有問題?1.1.〔警示帳戶〕.一旦被判有罪嫌?你一生中可能無法開戶存款簿.〔警示帳戶〕.銀行的聯徵中心不會讓你過關的?日後找工作會很困難.因為現在公司都採取轉帳制度............2.詐欺.正犯.共犯.幫助犯.車手.等人之刑責 ..兩三年前報紙媒體刊載報導:一集團虛設公司行號運用人頭帳戶申請支票販賣獲利。

經檢調單位查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不理會警察局傳喚通知

小心被當成通緝犯!

有人因存摺、印章、金融遺失或找代辦公司辦貸款或找工作或出借帳戶

將存摺、金融卡、印章等交給人家

成為警示戶時已來不及了!

警檢總想以捉到的倒楣人頭順藤摸瓜

逼出後面的大尾的。

詐欺案層出不窮

有人主張速審速決、亂世用重典。

速審速決或給歹徒當頭棒喝

但因司法者為求績效昧心酷刑查證不實造成冤獄。

亂世用重典

酷吏有上下其手機會。

存摺、金融卡或被冒用遺失者

因發現太晚無法舉證

因之從受害人反成為【幫助犯】

真正歹徒卻逍遙法外。

誠實是最好的政策

若欠錢販賣帳戶坦白承吧!

犯罪後態度是檢察官求刑或法官量刑主要依據!

一、請注意: (一)、名下任何帳戶被列為警示戶後所有帳戶為警示戶

在警示戶未取消前

情節重大者

所有帳戶均無法正常使用

無法於任何金融機構開新戶。

發現帳戶成警示戶時:先向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可得知通報單位 。

(二)、 1、如果不是你做的

不必在網路喊冤

蒐集其他證據

檢察官會 問

應該知道遺失存摺

要向警方報案

為什麼沒報案

設法讓檢察 官或法官相信最重要。

例如:與歹徒通聯紀錄

應徵工作面試地 點、申請信貸報紙廣告等。

2、理論上:法律是講求證據的

無證據不可入人於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而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

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之事實所憑之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懷疑存疑存在時

尚難為有罪認定基礎。

3、實務上: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不是保護好人

你說沒有將帳戶賣掉

為何要認罪?如果每個將存摺賣掉的人

都說存摺、金融卡遺失不知道

警察或檢察官或法官

不是當事人也不在現場

如何得知事實?以存摺遺失為理由

檢察官或法官不會獲採信!

因為帳戶是私人金融工具

若帳戶或金融卡被偷或遺失

應立即向金融機構註銷並補發

以免淪為犯罪工具問題是他人如何得你帳戶的密碼? 人頭戶供作款項出入之帳戶

通常會先取得帳戶所有人 之同意才用

若帳戶所有人辦理掛失

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即遭凍結無法提領。

而帳戶所有人可輕易辦理補發存摺、變更印鑑及密碼

將款項提領一空

犯罪集團當無甘冒此風險。

(三)、警察局做筆錄時最好自備錄音筆全程錄音

進警察局前先藏好

有些警察為了績效誘導或恐嚇你做不實筆錄。

(四)、若涉被詐欺的金額不大

請警方幫聯絡告你詐欺的人

去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取得和解筆錄後

在地檢署偵查庭出庭時

向檢察官認罪協商

如無前科或許有緩起訴機會。

(五)、若案子發生94年2 月刑法修正後

因刪除連續犯規定

遺失1 本判一次

每次最少判有期徒刑4個月

如得易罰金

至少一天要1千元。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若僅出售帳戶供他人使用

與詐騙集並無往來

雖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騙不同被害人

在法律仍為同一罪。

二、如何申請信用報告? (一)、本人臨櫃: 1、身分證正本。

2、健保卡、護照、駕照、生證、居留證、戶口名簿、最近30日 內「全戶戶籍謄本」等任何1種可資證明身分文件正本。

(二)、委託他人臨櫃:受託人須帶: 1、當事人與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2、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須由當事人親自撰寫並簽章之委託書。

次日即可帶當事人身分證正本前來取件或以限掛方式所勾選之寄發 地址。

(三)、郵寄申請辦理: 1、請填妥「乙式:郵寄申請」申請書

親自於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2、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2).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中任一項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

請於影本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於其後簽名或蓋章

提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辨識本人身分及存證。

3、若身分證明文件提供有困難者

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

查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5:00。

洽詢電話:02-23813939#232。

查詢費用100元。

掛號交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0號十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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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8020860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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