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吃案,市府裝傻
2007年11月我曾向士林分局檢舉義警及廟會違法事件
士林分局到場員警不依法處理
並維護義警
事後向北市府市長信箱檢舉
士林分局一直實問虛答
托過了期限後再回答依法不能再開罰
將處份當日到場員警
過程中
約十次透由市長信箱反應
不是推
就是說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73條」
已答覆
但我問的前後問題分明不一樣
且倒數第二次士林分局表示當初確未依法處理
只是時效過了
不能開罰
將處份當初到場員警
根據這樣的答覆
我再問
在這三個月中
我多次反應
就是不處理
分局員警是否應開罰?分局長要不要負責?根據那條法規已過期不能開罰?若過期不能開罰是否表示吃案?吃案如何處理?結果士林分局再度以「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73條」答覆
並表示已於0205回答過了
但0205我問的根本不是以上問題
他們在裝傻
更可惡的是市長信箱負責人竟該這種答案出來
遇到這種事情應如何解決?
其實法律規訂得很清處.對不肖員警有一定的管道:警政屬督察室服務電話: 電話:02-23219011轉2359 傳真:02-23925641 先打電話.等轉接到負責人.問明姓名.再白紙黑字傳真.寫明人事時地.一般而言.到了督察室.就算員警有完美的藉口.日後一樣會不時有關愛的注意!放心.要對法律有信心!您做得很好!!! 參考資料 個人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