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權限為何?
本人因公受到檢調搜索
並且接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過程中本人自認清白
在搜索與偵訊過程也非常配合.豈料
檢察官竟然當場指示逮捕
過了兩小時後又諭令35萬交保
不到三分鐘又諭令請回!請問:一.對於一個無犯罪紀錄且態度從容配合偵訊者
檢察官如此的偵訊過程
是否有押人取供且濫用法權之疑?二.檢察官在無確切的證據證明本人犯罪情況之下
逕行以逮捕
交保
釋回或請回
使本人蒙受委屈與無妄之災
有否違背職權
或違反程序正義?三.受到檢察官的粗暴與不當對待
致使本人感到司法黑暗與恐怖
司法機構可有提供申訴管道來還給本人公道!
1:國家賦給檢察官ㄉ權利很大ㄉ!數年前因台南地檢署幾位檢察官到台北國會山莊搜索!因此立法院才立法將搜索和羈押ㄉ權利回歸法官!檢察官是犯罪偵查ㄉ主體!但認為有必要搜索(除ㄌ自願以外)和羈押之必要仍得經法官核可才能為之ㄟ!2:撿察官對您ㄉ偵訊過程沒有押人取供之疑!3:檢察官沒有違背職權!但是否違反程序正義有待商榷?4:司法單位如何還您公道?5:您可循正當ㄉ管道向監察院陳情!該檢察官是否辦案ㄉ過程有遐疵?由監委(分案到ㄉ監察委員)依法調查!有可能會給予適度ㄉ處分(幾年前有高檢署ㄉ檢察官因辦案過成有遐疵而遭處分)!致於檢察官是否違法?應該沒有之虞!
您好您可以刑法第125條的規定對檢察官提起告訴
但受理的人士另一個檢察官
您想檢察官會起訴檢察官嗎?第一百二十五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
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
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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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3050419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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