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

幫幫忙確定是否是集合犯

甲在10月1日台南偷竊

隔天10月2日又在彰化偷竊

10月3日又在台中偷竊屬於集合犯嗎?是實質競合嗎

那台南地檢署對甲起訴後

則彰化和台中地檢署可以起訴嗎
本人僅就起訴法院之問題作為回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

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如提所示

本案台南地檢署先行起訴犯嫌

為繫屬在先之法院

然係署在後之法院並不得對於犯嫌再行起訴

此為同一案件之概念

合先敘明。

關於集合犯之問題

個人對於其定義了解不夠清楚

為避免誤導發問版主

待個人將問題釐清之後再做回答。

個人淺見提供參考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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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3230697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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