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

《評論》關於妨礙名譽罪

這件事情在2008年由台南地檢署受理我方於08年5月第一次到庭陳述之後在也沒有收到地檢署任何書面文件或者電話該次電話確實是地檢署打來的之後09年對方傳喚兩次(次數忘了)未到地檢署發出通緝 被告於2009年初被臨檢警方找到從台北連夜帶回台南地區偵訊 2009年4月 台南地檢署再次開庭我方到庭後陳述事實後 檢察官認為依法可以告且可以要求精神賠償不過會耗時數月 我方經過考慮之後 向檢察官提出對方必須想盡辦法將留言刪除我方就不再追究 後來檢察官接受我方要求 自此本案終結...為何我後來選擇大事化小 因為當時我很不幸的在為國家服勞役(當兵)考慮沒有多餘的時間跟他鬼耗至於三聯單是否能提出告訴這個 要問地檢署 因為當時我過去的時後以經是原告身分所以 當時警方跟我說那是公訴罪 那是沒問題的---------------------------------------------------------------------------------再來地檢署的確會有主動打電話來的情形不要以為會沒有 但是詐騙盛行主動打來的當然要去求證我也是求證過之後才確定的

台南地檢署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111100086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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