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告一定要到原地檢署嗎
如題朋友被誣告妨害自由獲不起訴因原地檢署離他所居住地較遠朋友有相對證據可以提出告訴但是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一定要到原告訴地檢署提出告訴嗎不可以就近居住地的地檢署提出嗎感謝提供知識參考謝謝!!!
你是可以在台南地檢署提告(做筆錄)但是你的案件會被移轉到嘉義地檢署
因為刑事案件審理法院的管轄
是以犯罪地、被告住居所在地的法院做管轄因為犯罪地、被告住居所在地都是在嘉義所以是由嘉義地檢偵查
嘉義地院做審判 以上供你參考
希望對你有幫助
你好~要提誣告罪不必再原裁決的地檢署
就在離你較近的地檢署提告就可以了!
就原來被誣告的事實就可以提誣告的訴訟。
要向有管轄權之地檢署提告
即被告所在地
或犯罪地之地檢署。
如就近居住地的地檢署無管轄權
會被移轉至有管轄權之地檢署偵辦。
最好在提告時附上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供檢察官參考。
一定要到原告訴地檢署提出告訴嗎?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
即由案件之犯罪地〈嘉義〉或被告之住所、居所〈如戶籍地、台南〉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解釋字號:院解字第三八二五號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所謂被告所在地
係指被告起訴〈受理法院〉當時所在之地而言。
法院裁判判字號: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四號要旨: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犯罪地
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
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
〈嘉義、台南地檢署相牽連管轄時處理方式〉依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
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
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
經各該法院之同意
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
有不同意者
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若您認告訴人確有誣告之事實
自可提出誣告罪之告訴。
以上僅供叁考
建議找律師洽商。
誣告罪:刑法168條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
」行為人用虛偽不實的罪名故意向該管轄之公務人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
而致使公務人員開始偵查或調查使被害人有刑事上或懲戒處分的可能性即稱之誣告。
其中所謂刑事處分係指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
懲戒處分則指公務員懲戒法規所定之各項處分。
而當告訴其中的內容全部或一部有虛構就有成立本罪的可能。
若為自行提出告訴之後為使誣告成立
而偽造變造證據則當成立該條文中第二項的準誣告罪的可能。
刑法168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而偽造、變造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亦同。
你可以到居住地的地檢署提出
只是非常有機會被轉到嘉義地檢署
因為那是發生地
而且要調卷也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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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12080705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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