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

資方是否可以因勞工之間在工廠中的相互鬥毆事件解聘勞工?

資方是否可以因勞工之間在工廠中的相互鬥毆事件解聘勞工?勞基法中是否有相關得規定?又或者實際的案例中有可參考的依據?
我想需要考慮到互毆的情節大小如果真的很情節重大者僱主就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因為在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有說明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 、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參考資料 勞動法規
可以y你看高雄捷運那批工人..不就提前解約被遺送回國嗎??可以依造成公司形象損失等等

給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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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90343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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