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
肇事逃逸之後互毆傷害~
文章有點長
還請解答的大大耐心觀看上個禮拜小弟我開車在最左邊的禁行機車的快車道上面!剛好前方施工道路縮減約20公尺(三線道縮成兩線道)右邊兩線都是普通道路當時我的右前方是一輛大貨車
一台機車為了想鑽車閃過貨車就往我這邊靠過來~當時對方頭戴全罩式安全帽不知道是沒發現我還是想賭看看~就直接往我車子的右後方撞上撞上之後那位機車騎士他人沒倒地也沒停車~就繼續長揚兒去之後我就加緊油門去追他
途中他不斷回頭看我~但就是不願停車後來我超車之後將車橫停在他面前把他攔下來~(但是已經離肇事距離500公尺遠)我停車之後發現他有往後退想再鑽走的跡象我就衝下車從他的後方把他從機車上拉下來結果不知道他是做賊心虛還是自然反應就回身直接往我的肚子肘擊下去~我當場就發飆了~肇事逃逸還動手於是我就開始跟他打起來~我先是用手掌巴他的安全帽後來不知道她是覺得頭暈還是想用安全帽當武器~就把安全帽脫掉~我一看到他脫帽的行為~我就把安全帽搶過來~往他的背K過去(那一下之後安全帽就飛開了)然後我就開始空手攻擊他的頭部(沒有想打死他的意思
只是不論電視或任何打鬥劇情
都是從頭部攻擊
我也沒想那麼多就照著攻擊)過程他沒甚麼還手~幾乎都是在擋大概一兩分鐘之後我們雙方就停手這時候我問他為什麼要逃跑~他說因為沒撞很大力~想說我車子應該沒怎樣~加上他趕時間
所以就先走(整個過程他都沒因為車禍事件跟我道歉)我就報警請警方來處理做筆錄之後車禍筆錄做完了~他就跟警方說我有打他~要告我傷害我就說
是你肇事逃逸
被我拉下機車還先動手肘擊我~我才會動手之後警方說我們這算是互毆
不現場和解就告上法庭一人背一條傷害罪後來我們去驗傷~他是頭部跟背部挫傷(當下沒有驗出任何腦震盪狀況
按照醫生的說法是要觀察48小時)我是右前臂與左胸左腹有挫傷(當下我也覺得呼吸腹部會陣痛)後來我去跟對方家長談論過~本來是說要和解
和解條件是他兒子如果只是皮外傷沒有甚麼重大殘疾
我這部分壓低車輛維修金額就和解我就請對方家長先帶他回醫院複診
看看他是否有甚麼重大傷勢結果一等就是三天他們才回覆我消息~而且僅是傳簡訊~不接我電話也不回回復的消息是說一聲說要觀察1年的時間才能確定頭部的傷勢
然後身體的傷也要做超音波檢查看有沒有內傷所以要提告~對方是19歲的年輕人~我25歲~我想請對法律有了解的大大幫我對這整件事情做個評估~因為我覺得對方肇事逃逸之後
又先攻擊我~我才動手~不可否認我出手是比較重~他傷勢比我嚴重一些~但是對方家長一直說他兒子的動機不是肇事逃逸~而且後面沒甚麼還手~所以認為都是我的責任~難道事情的重點是誰傷的比較重就比較有理嗎?那如果對方要提告的話~我又應該做些甚麼呢?還麻煩專業人士幫小弟我做個評估~
你好
法律的控告部分當然律師會來得比較了解
但可分析我所知道的給你參考。
1.如對方的確滿十九歲
那就不在刑法第18條第二項未滿18歲之人得減輕其刑的規範裡。
2.你們傷害的部分依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然他也是一樣。
不過不同的地方在於
是他先出手
而你可以基於正當防衛意思下
主張防衛權力之下而動手。
(因為他想肇逃且又先動手
你當然可主張防衛你的權力而無罪)3.他的部分因沒有至人於死傷
不至於論到185之4的肇事逃逸罪
頂多論184條第二項過失致他人的車子毀損的罪名
一年以下得併科罰金。
(以上得併科罰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