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
請問大大,有關於傷害方面的法律相關問題!
某日凌晨約三點剛下班與朋友共四人在公園聊天
無故遭對方謾罵;起初以為可能聊天音量太大吵到他所以不以理會便離去
於公園附近便利商店門口又遇見對方;又遭對方更激烈的謾罵
於是心有不甘前去理論;卻遭對方持廣告旗幟揮舞打中
於是開始拳腳相向爆發衝突;衝突後便各自離去. 於早上約七點接獲警局電話通知前往警局
因對方父親坦承兒子有精神方面疾病無提出告訴的意思;便沒做筆錄相約過一陣子和解
案發起先我與朋友曾兩次帶禮品前去對方家探訪並要提出看何時有空要和解
但對方與對方父親都以傷勢與情緒尚未穩定推辭
於是便無再次前去探訪. 四個月後今日接獲警局電話通知對方父親至警局表示我們都沒有去找他們要和解
並說要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重點分析1.沒做筆錄.2.對方一人先動手
我們四人所以他傷勢較嚴重.3.對方確定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但當時我們並不知情.4.對方有驗傷
我們傷勢輕微沒驗傷.問題:1.請問沒做筆錄的話
怎麼做肇事責任鑑定?2.請問沒做筆錄
可以申請調解嗎?3.請問沒做筆錄
對方可以以驗傷單申請調解或提出告訴嗎?4.請問補作筆錄的話
依照我所敘述對方有精神方面疾病及當時情況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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