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

集體群眾鬥毆事後責任歸屬

A朋友的小插曲 因對方誤會A朋友說話罵他 打了一拳且又另一人B被抓錯人來痛打一頓才開始這件鬥毆事後雙方都有傷者只是對方傷者較重..但是 是對方 先不對 出手打人則對方拿出酒瓶當武器事後有朋友被割傷 劃傷 刺傷對方則是重傷 原因 被碎玻璃嚴重割傷而對方說要告出手的那位C朋友那這樣 A朋友會有什麼責任要負責嗎!?兇手不是A.B 只是被打沒還手..那所有人 都要被告?! 還是所有人都要負起刑事之民事責任?!聽說 鬥毆要起告訴是無法成立的!?那該如何處置??
其實說真的 我實在不想去扯約定互毆和偶然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的問題.也不想去扯自招侵害與挑唆防衛的類型.能不能成立那要看你如何說服承審法官或檢察官你這些行為是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而已.只是在我看來

整件鬥毆事件就是約定互毆沒有甚麼好說

這個傷害行為也沒有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至於AB有沒有出手只是關係能否成立共同正犯的問題

就算不成立共同正犯也有可能會是共犯結構(教唆或幫助犯)舉個簡單例子:甲乙丙三人走到路上看到一外勞丁

甲就說:X工作都被外勞搶去了

看到外勞就很不爽

怕吼系啦! 結果乙丙真的就衝上去痛扁丁.那甲是甚麼?當然是教唆殺人未遂阿!所以A或B只要有叫人出面來解決問題

就有可能構成共犯

當然有沒有具備教唆既遂的故意還可以再討論.(好聽一點叫解決問題講白話一點也就是我高中時常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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