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 互毆說好不提告 卻在一年後收到傳票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 我老公在98年1月14號因為客人打店裡的小姐
為了保護女生和對方發生拉扯和互毆
當天兩人都受傷
鬧進警局
對方說好不提告
所以警察連做筆錄都沒有
甚至連報案單據都沒有開立
當天我男友有到醫院去開驗傷單‧卻在99年1月29日才收到傳票
說對方再傷害追溯日的最後一天控告我老公傷害
請我老公到訊問室說明
警察也只是隨便問一問
但事情發生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年半
我老公從來沒有被通知要去做筆錄。
請問這樣連筆錄都沒有
也沒有開立報案三連單
為什麼對方可以提告?警察說對方再傷害追溯日的最後一天提告
我懷疑根本就過了追溯日
有沒有辦法可以查清楚對方到底在何時提告?還是這是警察為了查相關案件隨意胡說的。
這樣算不算是警察吃案
還是根本是警察包庇對方?事情發生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年半
我老公只有被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去訊問室問話一次
以及在一各月前開過一次調解庭
這樣算是正常程序的傷害告訴嗎?開調解會的時候
因為是互毆兩人都受傷
雙方都是皮肉傷
對方卻獅子大開口要求100萬
就算我們有誠意想和解
對方根本是來敲詐的
因為已經錯過刑法傷害罪的追溯日
請問現在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自救?請律師是否會有幫助?請各問法律專家給于協助和意見
謝謝大家
你遇到一隻狡猾的狐狸了...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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