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

二審 上訴

想請問一下:假如A和B互毆

互相告傷害

經一審A判刑3個月

B判刑2個月。

B判較輕卻不服上訴

上訴目的為不滿A的判刑過輕

請求重判。

A未上訴。

請問1.A雖然未上訴

但是否有權利利用二審的機會替自己說話

使刑期判得比第一審輕

或使B判得比第一審重?2.如果雙方都沒有新的證據

最壞的結果是不是頂多維持原判?
1.按您所指

雖無從得知該判決是否為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所為之判決

蓋準此將影響後續在雙方均無新事證等要件下之再上訴與否

合先敘明。

2.爰刑訴第344條第一項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判決不服得上訴上級法院;同法第361條參照;從吾國刑訴法以觀

現行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係採覆審制

不論當事人對於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有所不服

均得提起上訴(361第一項參照);惟若第一審已採行合議制

並碊行交互詰問之法庭活動

使當事人有充分答辯機制

對防禦權與辯護權均有完善之保障

第二審貫行上揭制度

無非徒然浪費司法資源

若以事後審查之法屬性(第一審對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有無違誤)

再審時將先調查上訴人所指摘原判決不當是否確實有理由(361第二項)

使二審法院根據上訴意旨審查原審有無適用法律錯誤之瑕疵(別與第三審混淆

關於第三審限制請參照刑訴376及377條)

另同法367、368、369條均有明文二審對於不合法上訴之處置參照。

3.再者

即便二審法院認定B上訴所具狀之理由書有理由而為調查

綜上所述及依據刑訴法第三百七十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明文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者不再此限。

3 1.由您所云

余認為原審對於AB互毆(傷害罪)應有善盡法院調查職責(且余亦無從得知或證明誰先動手等等)

且法條適用應無明顯之瑕疵

管見以為

B之上訴應為無理由而駁回。

個人淺見 請多指教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一般審案法官會以自由心證來衡量判刑依據最主要還是在犯罪者本身是否有悔改之心若犯罪者一直強辨惑嫁禍於人那法官會以此依據加重刑期所以在法庭上不要有主觀意識或死鴨硬嘴ㄠ只要真心都能打動法官對你的觀感當然在法庭上出庭是你的權利也是義務法官依定會問犯罪者所以以謙卑回答依定會有加分若沒新證據還是如同前所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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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0300944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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