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

請問這種情形下算有罪嗎?

事情是這樣的某甲跟某乙發生口角衝突結果某甲先動手打某乙而某乙被打後就動手打回去後來某甲跟某乙就扭打在一起然後眾人把雙方拉開的的時候某甲就已經被某乙打倒在地上了但是某甲被送到醫院後卻死亡了是某甲先打某乙但某乙反擊後卻把某甲給打死了請問這種情形下某乙算有罪嗎某乙會需要承擔怎樣的罪啊
問題分析:1.甲乙二人口角、2.甲先動手打乙、3.乙反擊後甲乙互毆、4.甲倒地送醫不致死亡。

以刑事偵查角度而言

首先要查證口角因何而起

有可能係乙誹謗甲為導火線

甲基於義憤先動手打乙成傷則構成刑法第279條規定義憤傷害罪

否則則可能成立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如果是單純的甲言詞人身攻擊乙

乙反擊的情形是有可能主張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的規定沒有錯

但實務上的見解查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而言

17年上第 686 號判例指出「本案上訴人與某甲口角互毆彼此成傷

不能證明某甲先行侵害

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也就是說

如果在現場拉開互毆中甲乙的民眾

皆無法證明是甲先行傷害行為時

乙無主張正當防衛的可能性

在審判實務上

即使乙所陳述甲先行傷害是事實

但依照判例亦可能被法院認定會認定是互毆行為

因為乙當可以不與其口角

或躲避逃離現場。

如果乙無法證明主張正當防衛

依據事實經過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或第279條規定罪名

但站在偵查、審判實務上的立場並無法正確去論述法律效果

因為法院會視個案不同依據事實去用法而認定

所謂個案不同就是人、事、時、地、物

以及因、果等情形

但本問題內容最重要的原因敘述不明

僅有空洞口角而已。

如果現場民眾可以證明是甲先行傷害

乙迫於防衛自己身體安全而予反擊

雖然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但將甲毆傷送醫不致

則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名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依據第23條正當防衛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人命關天依據本案情節通常僅得減輕無法免除其刑〉如果能證明是基於義憤而加以反擊則成立第279條後段規定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仍依據第23條正當防衛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人命關天依據本案情節通常僅得減輕無法免除其刑〉參考法條

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9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考資料 刑法以及實務見解
據我所知....如甲拿槍砲刀械.乙正當防衛.過失殺人.輕判如甲空手.乙過失殺人致死.有期--無期.主要還是要看法官輕重判.
雖是某甲出手在先但乙也是忍不住出手打了某乙如果兩人因此而受傷甲乙均觸犯傷害罪(需告訴乃論)但因乙打甲而致甲最後死亡(若乙本意未有要將甲致死之犯意)乙之行為以傷害致死罪論處
如果甲沒有死的話他所犯的是傷害罪 乙可以提出告訴但是他現在已經死了.....而乙把甲打死了...以所犯下的罪行是過失致死 或是 防衛過當但是以上全部都是雙方在沒有武器的狀況下如果甲持刀或是武器槍砲類的 那麼甲的罪行就會加一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法 這樣的話乙可能會無罪但是在台灣 在自我防衛的法律上.......就有點像是美國軍人出任務時所給予的命令一樣除非遭到攻擊否則不可還擊 意指:除非對方先動手才可以保護自己但是如果當時甲倒地乙還繼續加以追擊 ( 使用武器 )那麼乙就一定會有過失致死或是防衛過當 而且還要一照武器的種類來判斷是否再加罪行因為如果把甲的槍或刀拿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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