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

有關傷害罪的問題

我的兩個同事因為工作起了糾紛

一個拿鐵管‧一個拿工作剪子

兩個人互毆。

其中一個人被打、憤而持隨車工具螺絲起子刺傷對方導致對方背部受傷送醫。

醫生說傷及肺部一共住院約5天。

請問這兩個人最可能會被以什麼罪起訴?麻煩大家了謝謝!


「互毆」就是你打我、我打你

雙方同時都觸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唷!

不過檢察官遇到這種案件

通常會給兩邊當事人調解的機會

如果和解成功

雙方同時撤回告訴的話

那就都不會被起訴喔!

重傷害罪沒有那麼簡單成立的

要達到「毀敗」受傷器官的功能

或造成「其他於身體或健康

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除非醫師出具證明甚至到庭作證

說那個人被刺傷的肺部從此廢了、永遠治不好了

要不然依你提供的資料

要搞到重傷害起訴實在不太可能...至於「殺人未遂」

這個罪就有點各自表述了因為這是「主觀上有沒有想殺人」的問題

就算你朋友抗辯沒有殺人的故意

但是如果檢察官認為

拿「螺絲起子」猛刺別人胸部 ( 內有重要臟器 )

可以預見會有致人於死的可能

那還是有可能以殺人未遂的罪名來起訴。

不過不用太擔心

因為目前這樣的案件

很少看到檢察官用「殺人未遂」起訴的

除非被告的犯後態度很差

所以....嗯

請你的朋友應訊時保持誠懇低調

一副認錯並深感後悔的樣子

相信檢察官應該不會為難他的。

參考資料 實務經驗
兩個人是互歐…應該沒什麼起訴的吧!

頂多民事賠償!

但也看不出是誰對誰錯啊!


傷及肺部~依刑法第10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於身體或健康

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是為重傷害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你那個刺傷對方的同事可能會以重傷害罪被起訴~(可能是檢察官也可能是另一個同事的家屬)會有如何判決要看法官當時審判情形~不過依大大你敘述的狀況

很可能會適用刑法第279條規定(義憤傷害罪)!

但是不免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就是了~=============================殺人未遂罪以(故意)殺人為前提!

以互毆的情況來論~看不出來當時你的同事有想殺害對方的意圖!

這都要看當時雙方互毆的狀況來看~而就互歐互告的情況~假如受輕傷的那個同事沒有到醫院開驗傷單的話是沒有勝算的!

不過他依然會被以義憤傷害罪起訴(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除非另一個同事撤銷告訴~義憤傷害罪是說:當場激於義憤犯下傷害罪或重傷害罪而言~一般來說這種情況法院都會勸說雙方和解~和解的話會比較好~樓上的大大說的沒有錯~~你應該勸你的同事(輕傷的那個)

於應訊時保持低調誠懇的態度

才是對自己最有利的態度~PS:94年2月2日後

重傷害的定義多出了[嚴重減損]四個字

也就是說並不一定嚴重到廢了或治不好;而只要是減損了機能就已經是重傷害範圍裡了~相關法條:(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其他法條請詳察: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000001
關於會被哪一條起訴要看傷害的程度輕重和下手部位

所以要看驗傷出來結果和當事人意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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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071678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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