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

法律傷害罪

當雙方互毆完對方經醫生檢查驗傷之後 結果並沒有發現手臂骨頭斷裂 然後過四到五天才發現骨頭斷裂去開刀 請問這樣是否能算在我對他的傷害之一嗎?當時他去驗傷沒有發現骨頭斷裂 之後才發現的 這樣在法律上我可以不需要承認是我傷的嗎?如果一開始醫生驗傷證明沒有說骨頭有斷裂還是說需要再觀察 然後他去工作幾天後才發現骨頭有斷裂 才到法院提出告訴說是我跟他互毆所造成的 請問在法院上我可以說可能是他之後再去工作所造成的 而不是我們互毆所打的嗎? 這樣法官會相信嗎?
當雙方互毆完對方經醫生檢查驗傷之後 結果並沒有發現手臂骨頭斷裂 然後過四到五天才發現骨頭斷裂去開刀 請問這樣是否能算在我對他的傷害之一嗎? 我們這麼說好了

如果對方於事後因骨頭斷裂前往求醫

並取得診斷證明書主張是因被毆打所致

法官在論事判斷上先要看該診斷證明之傷勢有無外力傷害的因果關係

再依其經驗法則與理論法則判斷是否為該互毆傷害事件之結果所致。

當時他去驗傷沒有發現骨頭斷裂 之後才發現的 這樣在法律上我可以不需要承認是我傷的嗎? 這不是您是否承認的問題

而是檢察官與法官依其職權的自由心證判定。

當然您若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於事後再有足以致傷的原因

您亦可以提出該事證請檢察官或法官依法調查。

如果一開始醫生驗傷證明沒有說骨頭有斷裂還是說需要再觀察 然後他去工作幾天後才發現骨頭有斷裂 才到法院提出告訴說是我跟他互毆所造成的 請問在法院上我可以說可能是他之後再去工作所造成的 而不是我們互毆所打的嗎? 這樣法官會相信嗎?  您這問題就看您們互毆雙方的證據力是否充分了。

如若在驗傷當時

當事人有抱怨不適

而醫生認為需待觀察

則其事後發生的結果是可能被認為其因果關係所致。

至於您的反證

認為是因其工作關係所致

法官依其經驗法則

前此工作不致骨折

現在為何骨折

不能說與互毆所致的傷害無因果關係。

瞭解嗎?是證據在說話

證據中指出的因果關係會是法官斷案的主要依據。

 總之法官的論事觀點在既有骨頭斷裂之事實

則骨頭裂傷必有原因

那導致被害人受傷的原因是否與被告之行為有關才是法官要瞭解的

而其瞭解的依據則在您們雙方的陳詞和法官依其經驗與理論法則所做的判斷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參考資料 hpp的法務概念^^
要看你ㄉ供詞但既然一開始說沒斷除非醫生有說要在觀察不然其實可以說是被害人自己不小心撞到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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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1240025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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