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

法律問題~請親身經歷的或是瞭解正確條款的人回答

想請問傷害罪與恐嚇罪如何處罰?所謂恐嚇罪如何成立?互毆可告傷害嗎?受傷較輕的人一定會打輸官司嗎?
一、我沒有親身經歷。

二、條文內容如下

請參考: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未成傷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

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死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手實施傷害者

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5 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

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

致傳染於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

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

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

不在此限。

恐嚇罪則是指下列條文: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恐嚇罪的恐嚇行為必須行為人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

使其心生畏懼

方足當之。

如過是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

就算他人心生畏懼

也不能成立本罪。

四、互毆當然可以互控傷害

立法委員打完架也都是這樣幹的。

只是在實務上認為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如果一方能證明他方先動手

而自己又出於防衛的意思

進行防衛行為

這時候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五、刑法原則上

只有被告有沒有罪

不是在說誰官司贏或輸。

舉例來說

甲乙互毆

甲受傷較輕

乙受傷較重

但兩人互告

或許甲判六個月

乙判四個月

這時候似乎不能說誰贏誰輸吧。

更何況也有可能是甲四個月、乙六個月

刑事官司在這種情況下

很難說輸贏的。

參考資料 自己、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一、傷害和恐嚇會如何處罰

要看情形而定

上面那位已經將法條列的很清楚了在此不重複贅言。

二、恐嚇罪的成立主要的判斷依據有二 1.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2.要使人心生恐懼(通常告此罪之人都會說他當時很害怕)三、互毆可否告傷害

關鍵不在誰傷的重誰傷的輕

其關鍵在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如一方初無傷人之意

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才動手就可主張正當防衛

但實務上會認定是正當防衛的機會很低

通常都是互毆者均成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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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292072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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